(一)行长办公会主要议题一般应事先通知与会成员做好准备,以提高议事效率。(二)行长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由与会行长、副行长直接对该议案的会议文件发表明确意见。(三)行长办公会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题。(四)行长办公会对议案做出表决,需经半数以上与会成员(不含半数)表决同意。(五)行长办公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六)凡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第七章特殊情况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行长、副行长可以个人决策:
f(一)在本人职权范围内,政策明确,情况清楚,无需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时间紧迫,来不及集体研究
决定的事项。但决策过后必须在尽短时间内向有关领导和成员通气。
第八章会议纪录第十一条会议记录按以下几项规定进行:(一)行长办公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行长、副行长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行长办公会一般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二)行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会议的行长、副行长姓名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3.会议议程;4.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6.会议需要形成纪要下发或上报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并审定签发。
f第九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本行行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