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69元、960001元1120000元等六个区间属于“多发不如少发”的盲区,企业在分配员工一次性奖金时,应避开这些盲区。
4、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条款,也可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目前国税总局尚未出台统一的安家费政策,但个别省市对安家费的免税标准有明确规定,如: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据此,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企业按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差旅费津贴,目前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进行明确的规定,在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规定和标准执行。
关于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但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可以免税。目前部分省市对公务交通、通信费有关个税计征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