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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r
2007年10月29日16时15分364r
主题分类商贸服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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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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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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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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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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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罗保铭r
二○○七年十月三日r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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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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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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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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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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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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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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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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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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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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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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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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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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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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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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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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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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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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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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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