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330【发布部门】湛江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10【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的《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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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历史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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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
作,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名录管理、编制保护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历史建筑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等工作。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
历史、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的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