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来源:(2010)浙杭商终字第1045号基本案情:2006年6月6日及2007年6月11日,建工集团恒创项目部向二建公司驻嘉兴办事处各借款20万元,二建公司当即通过银行支付了借款,建工集团向其出具了收据两份,载明暂借款和借款,金额均为20万元。裁判要旨:由于本案的出借方及借款方均系企业,双方的借款关系违反了国家有关禁止企业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建工集团由此取得的借款应当予以返还,二建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0万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建工集团占用借款使得己方财产获得消极增加,故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向出借方二建公司赔偿利息损失。
民间借贷不仅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若存在欺诈、非法集资和转贷金融机构贷款等情形,也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期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与民间借贷有关的犯罪。一、高利转贷罪法条链接:《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第【2010】23号)第26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司法解释:《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20条“对借款人的限制: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条纹解读: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的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通谋,金融机构负责人知道真相仍然贷款给转贷牟利的行为人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本罪(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行为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产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