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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作者:贾智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意思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法治无论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一种制度实践,都是法治的主要部分。本文将从法治政府的理论出发,讨论控权的必要性,结合西方各法治国家的实践经验,探究我国构建法治政府过程中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关键词】法治;行政权力;控权
一、法治与控权
“法治”是一个不能随便被定义的概念,在法治社会中,权力的来源不是统治者的主观意志,而是直接来源于已存在的法律;所有的个人和组织都要在法律之下活动,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人们习惯于把政府服从法律控制的国家称为“法治国家”,虽然法治国家的涵义不仅仅在此它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1但行政法治无论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一种制度实践,都是法治的主要部分。法治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旨在控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生活,有很大的扩张性,因此比其他任何权力更需要控制。
控权论是行政法治的核心思想,所谓“控权”,并不仅仅是限制行政权力,是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驾驭、支配。控权的目的是实现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构建法治政府要始终坚持法律控制行政权力,这主要是由行政权力的本身特征所决定。首先,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它进行控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变异扩张,必须用法律对其控制;其次,权利的实现规律也说明其必要性,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强度差异悬殊,并且行政权力很容易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行政权力越大越危险,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控权。追溯控权理论的发展就要回顾行政法治的思想历程,古希腊时期的法治观是“服从法律的统治”;到了近代,思想家们发现只有合理地分配和制约国家权力才能推行法治,洛克认为天赋人权,政治权力是个人自由最大的危害,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2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理论;当代社会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公民权利的扩展,传统法治观念也面临着挑战,主要是法治与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关系问题,如何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成为关键。
二、行政权力与行政法
(一)行政权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