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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的标准来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3)参照公认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3条,19864122
f事实。(二)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离婚诉权是诉权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内容之一。离婚诉权是指合法婚姻当事人依法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的权利。它是婚姻当事人对离婚问题有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精神病人的离婚是指夫妻当中有一方为精神病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而精神病人作为具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当然享有离婚诉权。
二、精神病人离婚的诉权保障之法律现状和不足
一立法现状及其缺陷1立法现状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中。《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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