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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状副本同时送达。于是迅速准备了诉讼文书,为以防万一,还带上了Recover98、RecoverNTEXpD等软件(一类可以将已删除的文件恢复过来的软件),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接到我们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讨论认为,对储存在电脑硬盘中的数据进行证据保全缺乏法律依据且不便于操作,建议改为财产保全。随即来到该办事处查封了所有办公用具及商业资料,并将硬盘从机箱里拆出,在笔录上注明“扣押X品牌X型号硬盘一块”。由于措施得当,有效地防止了商业秘密的泄露,被告自知理亏很快与原告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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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财产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为全案得以迅速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严格的意义上它已经超出了财产保全的范畴,因为当事人的关心的是电脑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而电脑或硬盘本身才是“财产”。由此笔者想到,随着网络建设和电子商务步伐的加快,今后基于网络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而电子证据比其他任何证据更容易“灭失”且难以恢复,证据保全对于权利被侵害一方来说意义尤其重要,因为这将可能是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
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必须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在具体操作上亦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因为申请人通常是要求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保全,而这些证据的存放地点很复杂,既可能是在被申请人的机器内或外围存储设备中,也可能在网络上的某台或数台服务器中,这就涉及到他人(包括第三人)的权利及顾客隐私权等问题。此外不同的操作者对数据的存放有不同的习惯,有的将数据设置成隐藏文件或将数据存放在隐藏的分区中,有的对数据进行了复杂的加密,所以保全电子证据并不是简单对数据进行拷贝、导出就能实现,往往需要将整个存储器从机器中拆卸出来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这将对原用户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如果被保全人是大型的网络公司或专业数据公司,证据保全行为将损害不特定多数的合法客户的权利及危害他们的数据安全,一旦硬件损坏或误操作导致数据不能读取或数据毁坏,其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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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注意。
四、电子证据的取得及效力判断
电子证据的取得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获取证据;如果证据是由第三人提供,则该第三人应出具保证证据自生成或收到后始终保持原始状态及本人自愿提供该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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