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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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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间:约定合理时间交货、交单卖方义务地点
担保
货物相符权利担保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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