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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一节换证第二节补证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
f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三节考试监督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
f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f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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