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呼叫999,急救车将原告被送往999急救中心,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右胫骨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等。期间被告垫付了32000元的住院费。后经昌平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赔偿原告医疗费40000元、床位费1080元、交通费440元、误工费8400元(包括住院期间一个月的误工费和出院后半个月康复其的误工费)、营养费1620元;二、赔偿原告自行车损失费2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530元由被告承担男30岁汉家住昌平区崔村镇和平村34号,待业,
f所有费用共计5207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被告委托人:首先,我的当事人王翠翠申请法院允许由她承担该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车辆驾驶者周健不负任何民事责任。请法院予以批准。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被告请求,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人:没有异议。审判长:现在被告继续进行答辩。被告: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批庭参考: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在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其一、床位费应属于住院费的范围之内,这是医院的常规。被答辩人不应该就该费用另行提起请求。其二、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不应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出院后外加的半个月的误工费。请求法院驳回该不合理的请求其三、原告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例如在交通费的请求上明显不合理。被告在住院期间,不存在交通费的问题,至于其家属的交通费,更不在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而且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支付营养费。请求法院驳回以上诉讼请求。其四、对于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过高,北京地区的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认赔偿金额,受害人没有伤残,经过治疗已恢复健康,请求法院驳回精神损失费赔偿。二、对我们已经垫付的32000元住院费应当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扣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