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点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作经验,并对从事这些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对未满足规定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满足这些要求。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形成文件的工作环境条件要求和程序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这些工作环境条件。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质等污染源的区域。第十二条生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