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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机构诉讼案件的管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及下属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劳动、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等。集团及下属机构作为案件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理集团及下属机构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二)选聘诉讼案件外聘代理律师;(三)组织、协调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案件执行工作;
f(四)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总结;(五)处理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集团及下属机构的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分别实施统一管理:公司经营过程发生的业务类诉讼案件(主要指各类追偿案件)由集团资产管理部归口统一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追偿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业务类诉讼案件由集团法务部归口统一管理。第七条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法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机构。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第九条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案发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案发部门指发生诉讼案件的部门或机构,是诉讼案件的最终责任部门,因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纳入案发部门预决算管理。案件管理部门指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法务部。第十条案发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明确专人作为诉讼案件的经办人,积极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和或外聘律师处理诉讼案件;(二)负责提供与诉讼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f(三)参与诉讼案件的处理讨论;(四)承担诉讼案件处理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处理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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