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缓慢人均办案量基数较大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2009年民事法官的人均办案量近300件
f在此种情况下法官以尽快审结案件为追求的目标既使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常情况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可能也不会花费过多的精力去进行调查核实只要双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就会尽快结案。4、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对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仅对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妨害司法行为未作明文规定。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虽然实践中有地方法院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或参照诉讼欺诈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仍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部分地方法院对此种行为多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了事甚或不作处理。三、检察机关在查处虚假诉讼中应有所作为虚假诉讼虽然发生在法院审判环节看似和检察机关的关联性不大但实际上充分地履行检察职能对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高发态势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理论研究促进立法完善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诉讼欺诈等行为相当其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使
f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某些人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破坏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应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现行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犯罪与法律的滞后性有关虚假诉讼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衍生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而现行刑法颁布于1997年颁布之时虚假诉讼的现象可能并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确非普遍因此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不应陷入教条而应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正如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不仅指法律的字面规定并且指法律的逻辑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在适用时应由法官根据法的精神来阐述和把握。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环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