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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服务性收入,是指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执行。
f第八条
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持所签订技术合同的书面文本及合同中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
详细清单到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九条纳税人为法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
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为其他组织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第十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
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凡已在市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可不再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开具《深圳市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第十三条纳税人对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纳税人凭《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技术合同书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退回,有购置设备的应附详细清单)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第十五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
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十六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并于同期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
纳税人必须是原技术转让者或原技术开发者,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原则上应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属于后续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其价款无法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办理免征营业税时,应提供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文本。第十七条市地方税务局在审核免征营业税申请时,认为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有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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