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第三章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十六条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十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
f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第十八条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第十九条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第二十一条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第二十二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第二十四条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