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厂家签发款项收妥或票据交接确认函的日期;(四)签发出质通知及取得回执的日期;(五)提前还款或保证金入账日期、金额;(六)经销商提货申请书签发的日期、金额;(七)交行已签发的提货通知书的货物金额、数量、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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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规格及对应的物流监管公司名称;(八)经销商尚未提取的货物金额、数量、品种、规格及对应的物流监管公司名称;(九)交行签发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及交行收到的回执的相关情况。(若有)第三十三条承办行应根据《交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经销商的贷后监控。承办行应加强与生产厂家的信息沟通,定期从生产厂家了解经销商的销售及财务等相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承办行应定期了解收集生产厂家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若承办行为非生产厂家所在地分行,则生产厂家所在地分行应积极配合承办行收集生产厂家相关资料及对生产厂家进行贷后监控。第三十五条承办行应定期了解、检查物流监管公司的运输、存储、监管情况。第三十六条如果经销商、生产厂家或物流监管公司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财务、经营上的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行业政策变化等可能影响授信业务到期偿付的异常情况,或出现《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时,承办行应立即停止经销商在交行的授信业务,积极落实《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动产质押合同》、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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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开办此项业务的分行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操作细则,并报备总行公司业务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修订并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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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主题词:公司业务厂商银业务管理办法通知交通银行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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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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