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签发以上相关单据。如发现承办行签发的《出质通知书》与验收的货物不符,物流监管公司须及时通知承办行,承办行决定是否接受质押。如承办行不接受,承办行应根据造成交付的货物与《出质通知书》不符的责任归属,要求相应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货物交付后,由于交付的货物与《出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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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不符或出现商品纠纷造成经销商在交行办理的厂商银业务存在违约风险或逾期,承办行应按照《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生产厂家、经销商或物流监管公司等相应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提货手续的办理第二十七条根据交行下发的《交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6〕112号)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质押监管战略合作协议等协议文本及其附件的通知》(交银办函〔2007〕439号)的相关规定,交行可以为经销商办理货物静态质押和滚动质押下的厂商银业务。第二十八条当经销商向交行申请办理的是货物滚动质押项下的厂商银业务时,并且经销商在物流监管公司监管项下的货物的实际库存价值超出交行要求的货物最低价值的,经销商就超出部分提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物流监管公司申请办理提货。第二十九条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以外,经销商办理提货手续时,须先向交行签发提货申请书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或补存提货保证金,交行审核通过后为经销商签发提货通知书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物流监管公司依据交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方可向经销商发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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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条承办行应在分行本部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具体办理提货通知书和《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的签发和传递。公司业务部门向该部门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还款凭证或保证金入账凭证;(二)经销商递交的提货申请书。第三十一条该部门审核无误后,为经销商签发提货通知书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并直接交付给物流监管公司。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专户台账对厂商银三方协议方式下的授信业务进行管理,台账应记录每一笔授信业务项下的以下事项:(格式详见附件)(一)授信业务办理日期、金额;(二)授信业务项下货物金额、数量、品种、规格及对应的物流监管公司名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