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运输及监管商品情况及内部的管理规定等相关资料。如该物流监管公司满足第五条(六)项的要求,以上资料可不要求经销商提供。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授信申请人的业务申请,并负责调查授信申请人、生产厂家、物流监管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等方面的情况,收集和核实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对授信申请人的业务申请进行充分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利率费率、货物质押率等要素,撰写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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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报告。第九条授信额度必须与授信申请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第十条授信期限必须与授信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和贸易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一条授信管理部门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一)业务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条件;(二)信贷资金的用途;(三)授信申请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四)生产厂家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等情况;(五)物流监管公司的财务、资信及运输、监管能力等情况;(六)货物各交接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货物质押率;(七)授信额度、期限设定的合理性。第十二条厂商银业务,承办行可在综合授信审批权限内审批,超过授权的,逐级报上级行审批。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后,承办行需与授信申请人、生产厂家共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就此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第十四条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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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银业务须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
f(一)按照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规格、品种、数量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生产厂家未能按《购销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供货时,生产厂家需承担相应责任。(二)向交行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发货。第十五条厂商银业务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必须自生产厂家将货物交付给交行指定的物流公司时或之后转移给经销商。第十六条办理厂商银业务,质押物在生产厂家转移所有权后需按照以下方式投保:运输期间,经销商或质押监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仓储期间,经销商或质押监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附加盗窃险),保险标的包含质押物、存放质押物的仓库;质押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期限需长于承办行给予经销商的授信业务期限,第一受益人应为承办行,保险单正本需存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