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三方合作协议》样本及适用于厂商银业务的《商品质押融资监管协议》样本将由总行法律合规部拟定后于近期下发,各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尽可能使用样本协议文本,但若客户提出异议,各经办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文本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经本行法律合规部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九、为控制厂商银业务中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经销商或物流监管公司需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货物运输险等险种,相应险种应优先向总行代理保险业务统一准入的太保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永安财险,以及总行批复同意的当地财险公司分公司投保。各行在营销过程中,应积极拓展相关保险的代理业务,争取更好的综合收益。十、各行要注意收集厂商银业务客户反映及市场信息,操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联系人:黄叶峰;电话:0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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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厂商银业务贷后管理台账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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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交通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交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厂商银业务的发展,《贷款通则》《担根据、保法》《交通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及《交通银行动产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厂商银业务是指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和交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由交行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提供授信支持,生产厂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种、规格向交行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发货,同时经销商将所购买的货物质押于交行,交行根据经销商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或货物)的状况通知物流监管公司释放相应金额质押货物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三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生产厂家产品的资格和资质;(二)与生产企业之间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或虽未满一年,但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它经销商已与该生产企业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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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非生产厂家的关联企业;(四)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三个月;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收帐款净额365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和折让存货周转天数存货净值365(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