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密★一般商密★一年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8〕36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全行厂商银业务开展,满足市场需求,控制业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厂商银业务项下质押的货物直接来源于生产厂家,权属清晰、品质保证,各行在办理动产仓单质押业务时,应优先发展厂商银业务。二、厂商银业务操作风险相对较高,各行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在分行内部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具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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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提货通知书》和《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的签发和传递,所有操作程序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各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操作细则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简化操作流程。三、严格审查物流监管公司的资质,优先选择与总行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物流监管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开展厂商银业务合作。四、现阶段厂商银业务可接受的质押物范围主要为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炭、石化上游产品、未上牌汽车、农产品、食糖、纸浆纸张等基础原材料和大宗物资,其余商品须经总行审批同意。如总行(包括总行授权分行)已与核心企业(产品生产企业)签署蕴通供应链合作协议,承办行可在该协议项下办理厂商银业务。五、为降低厂商银业务的风险,各行应积极争取生产厂家在《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中承诺对销售的货物进行调剂销售或回购,争取生产厂家放弃对经销商行使抵销权;积极争取物流监管公司放弃对经销商行使抵销权和留置权,若操作过程中物流监管公司不同意完全放弃,则物流监管公司对经销商行使抵销权和留置权的范围仅限于应向经销商收取的仓储费和监管费。六、加强厂商银业务的贷后管理和检查,各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密切关注经销商的财务、销售、库存状况,监控货物的价格、行业供求及政策变化等情况,并采取措施化解交行授信风险;严格落实厂商银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凭证的管理,认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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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贷后台账登记,控制业务操作风险。七、办理厂商银业务的分行为承办行,生产厂家所在地分行为主办行。各行应密切关注生产厂家的财务、经营及生产状况,若承办行与主办行非同一家分行,主办行应积极协助承办行收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并负责对生产厂家进行贷后监控,并将贷后监控报告通过CIIS系统提供给承办行。八、《厂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