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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2新华信
现金及有价证券,不得用白条冲抵库存现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
公司人员不得携带大量现金采购,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将公款挪作它用,私人不得借用公款。
第十八条
单位之间不准借用现金,不准利用本公司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本制度的修改与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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