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一句话公民有获得公平听证的权利尽管听证不一定像法院开庭审理一样正式和复杂。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对于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时违反公平听证的原则则该行政决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决定即使是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行政决定也会被认为是可撤销的决定。
二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的确立与发展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发扬光大。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会议予以采纳并提出“人权法案”。该法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显然是最早用“法律的正当程序”取代最初来自英国大宪章“国家的法律”措词的美国法规“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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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又将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
毫无疑问美国宪法第5、第14条修正案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地位。但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是宪法含义的最终阐释者。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美国宪政史上发挥重大作用也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密切相关。美国法院正是运用司法审查权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5、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规则称为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这种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政府的“正式行动必须符合对个人的最低公正标准如得到充分通知的权利和做出裁决之前的有意义的听证机会。”其二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实体法的概念称为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这种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法律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合公正与正义的标准法院将宣告其无效。同时在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上自19世纪末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逐步向行政法领域渗透形成了行政性正当程序规范从而使得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呈爆炸性的扩张而不再只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