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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一)原告:单XX,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X组XX户;被告:鲁X,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三盈村X组X户,联系电话1339650被告:田XX,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X组;案由:追偿权纠纷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2018年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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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
民,住丰都县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号61,公民身份证号码
5123241XXXXXX12975联系电话1399XXXX77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
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新弯路XX号XX幢XX单元52号。公民身份
证号码
上诉人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18)丰法民初字
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2018)丰
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
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103000元借
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7万元的汇款
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7万元汇给上诉人的。2、
实际上103000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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