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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设备故障或损坏,影响计划生产台时小于一般事故的。第三十七条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1、特大事故的处理,应在30分钟内逐级上报公司领导,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由公司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依据相关制度作出处理。2、发生重大或一般设备事故,使用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口头逐级上报,4小时内将事故的经过及原因以书面材料上报精益生产处,由精益生产处组织保卫处、分厂生产处、车间
f及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本着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接受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接受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做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应责任人作出处罚,同时提出预防改进措施。
3、发生微小设备事故,由各厂组织车间、相应责任人,精益生产处派相关设备员参加,研究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设备事故奖罚标准1、特大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会议并做出处理决定。2、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的,对主要责任人赔偿损失额的3050,分管
设备员赔偿损失额的510,对分厂赔偿损失1030的罚款。3、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理,凡因造成设备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或造成设备财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
赔偿损失额的4080,对分厂赔偿损失额的1050,对分管设备员处赔偿损失额的510。4、对微小设备事故的处罚,由分厂自行决定,按损失额的50100处罚。精益生产处行使监督权。5、凡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影响设备事故正确分析处理的,一经查实,将按损失额的
50100处罚。第九章设备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多余闲置的设备可对外出租或有偿转让:精、大、稀、关键设备的出租和转让必须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规定以外的设备出租和转让,由分管副总批准后,精益生产处办理各种手续,相关部门执行。第四十条设备调拨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调拨申请单》,分管副总签批后到精益生产处办理调拨手续,然后由财务副总签字后转至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一条设备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时,使用部门申请报废,在报废之前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备应当报废:1经多次大修,技术性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不能保证产品质量。2技术性落后、经济效果很差。3通过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及性能,但很老化。4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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