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用房要求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核实验收。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住宅交付时无偿移交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民政部门使用和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适时组织开展调研,制
f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按照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确保于x年前完成。严禁挤占、侵占养老服务设施或改作他用。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
(三)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各级政府在特困群体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保障功能,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计生特扶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试点工作。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应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到x年,市级应有一所1000张床位的公办示范性护理型老年公
f寓,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有一所500张床位的公办示范性护理型老年公寓。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和社会化服务改革工作。到x年,50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30的床位实现社会化养老服务,在优先保障五保对象养老服务供给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服务等多种功能,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健全和落实老年优待政策,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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