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京人发〔2003〕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三年四月一日
f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
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确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规定执行。5.聘用合同生效期限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
f约定。6.医疗期的确定医疗期是指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期限。在国家未就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作出规定之前,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单位职工的医疗期,并作为本单位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内容之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实施。
7.聘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