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设置洗眼器和淋洗器
化工生产中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腐蚀性化学品、或生物因素等。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健康,引起职业病。如今的安全工作要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必需的紧急洗眼和淋洗设备。《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我国的相关设计规范也作出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4条及第4.5条、1.6.《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304793SH第1.10.5条、2.8.2及第5.7.10条、《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第5.5.1.9条及第7.2.4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关于洗眼器、淋洗器的详细设置,我国只是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规定了其服务半径小于15m。美国标准ANSIZ358.12004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洗眼器、淋洗器标准为很多国家采用,也作为如澳大利亚标准AS47752007、中国台湾省CNSl4251T20481998等很多国家地区此类标准的制定依据。欧洲标准EN1515412:2006主要针对实验室用垂直身体冲洗器和垂直眼内冲洗器的安装、使用、规范、测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欧洲标准EN1515434:2007主要针对实验窒用非垂直身体冲洗器和非垂直眼内冲洗器。
下面主要结合ANSIZ358.12004对应急洗眼淋洗设备设置的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危险源辨识
对作业场所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详细的评估,对于选择和安装适当的应急设备是至关重要的,将确保选择相宜的设备。危险源辨识可参考化学物资的MSDS中物质的危险特性和健康危害、急救措施等条目。《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附录F列出了对人体产生化学灼伤的化工粉体介质;《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304793中列出了几类石化生产装置必须设置淋洗器、SH洗眼器;《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42002列出了致眼部化学灼伤的化学物,这些均可作为参考。另外,在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现状评价中都有对危险源进行辨识,为危险源的确认提供了依据。
通过辨识,具有有毒物质危害、尘毒危害、低温危害、高温危害及具有化学性灼伤危害的生产车间、仓库、罐区、实验室及露天作业场所等需要设置应急洗眼器、应急淋洗器。
应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