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银监发2010110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
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四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各类担保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抵质押品价值和变现比率,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合理估计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及时要求借款主体补充足值的抵质押品。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