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救小组,(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及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17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18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19儿科医师应参与新生儿窒息复苏和抢救,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第四章监督管理
20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与管理助产技术服务。规划设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以及转诊网络。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组织专家对孕产妇危险因素、抢救过程等的评审。
f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立健全“产科急救中心”,做好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件,及时解决危重孕产妇转诊与急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产科急救中心服务机构进行抢救质量的评估。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22各急救中心应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急救小组原则上由行政人员担任领导,内外科、急诊科、产科、儿科及辅助科室等方面技术人员组成,24小时随时保持功能状态,不得延误或推诿病人。23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5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2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