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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四)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30例以上接生的证明;(六)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10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f1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按照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12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技术服务
13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14各地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15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严格执行《关于下发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199426号),负责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86号),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
f16开展助产技术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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