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
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
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
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第五条
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f第六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
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
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f9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二)专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