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召集、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
f签各、盖章。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
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