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市场繁荣,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r
第三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结成的交换关系,包括科技成果在开发、应用、推广、服务中的整个流通领域和流通环节。r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方便基层,服务基层。r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工会、科协等社会团体在促进技术市场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好各自范围内的技术市场工作。r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r
第六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r
技术贸易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贸易双方和中介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
第二章 行政管理机关r
第七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负责本地区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地区技术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r
(二)负责同级技术贸易机构资格的审定;r
(三)负责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并做好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r
(四)负责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的管理、经营人员;r
(五)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r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技术贸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r
(一)负责对依法建立的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核准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r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r
(三)确认和处理无效技术合同;r
(四)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种违法行为。r
第九条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