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19970731颁布时间r
19970731实施时间r
20020424失效时间r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r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r
修改决定r
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行政管理机关r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r
第四章 技术贸易管理r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r
第六章 技术贸易的财税管理r
第七章 技术市场统计r
第八章 法律责任r
第九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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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r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r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当事人可以凭登记凭证和统一制发的技术贸易酬金领取单,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当事人是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凭上述凭证到银行办理提取酬金手续和申请科技贷款。r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前款规定。”r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管理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
“(一)非法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r
“(二)制作、刊登、播放虚假技术广告,弄虚作假、欺诈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r
“(三)倒卖技术合同或者订立假合同的;r
“(四)非法转让技术合同和利用技术合同转包牟利的;r
“(五)无照经营或者以技术贸易为名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r
三、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
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r
(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