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
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
f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