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前景、经济收益进行分析预测后编制的文件。文件的编制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是投资项目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1、拟向国内企业单位投资及设立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项目,由部组织项目提出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拟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经营的投资项目,由部组织或参与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专业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对境外投资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由部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审批同意后,由部组织项目提出单位共同参与投资项目企业组建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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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部会同组织或参与合资合作各方《合同》、《章程》、《协议》等程序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
2、由部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投资项目企业首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协议》等文件的签署和企业的筹备组建。
第十条对外投资股份的拨付。1、投资资本必须通过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拨付。2、以货币形式投资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要求,由公司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会计账务处理。3、以设备等实物资产投资的,实物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的交付等事宜,交接资料交公司存档,并交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4、以其他形式资产投资的,按照投资协议,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董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派遣和管理1、对公司派出的董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按《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执行。2、对公司控股投资项目的企业,由公司根据需要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章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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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投资项目企业进入正常运营后,由部会同项目提出单位和公司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代表公司股东权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和过程管理,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并提出供公司高层领导决策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委派董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权限。1、公司派出董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利益,根据投资项目企业《章程》等约定行使相应职权。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