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
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
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
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
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
f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
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
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
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