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
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f(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
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