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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
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
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f(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
费。
f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
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
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
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f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
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
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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