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
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
更;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f(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
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
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f(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报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
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