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用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非生产用能损失,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非生产用能管理工作。第二章非生产用电管理第三条凡属我公司厂用电上连接的非生产用电必须有表计费,无表的按设备容量计算费用。第四条厂用电上的一切电源、设备,主管单位不得自行向用户提供,必须由用户单位提出申请,由总工、生产部、财务部、检修公司汇签,批准后方可接电。第五条接电工作由检修公司和燃料分场负责,用电量核算由运行分场负责,用电费用由财务部负责收缴。第六条各用电单位经核准用电负荷后,不准私自扩大用电负荷或用电范围,如需扩大用电负荷或用电范围的,必须经生产部、检修公司和运行分场审核后,报请领导批准。第七条各用电单位的设备和线路的使用,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接引电源或违章用电,一经检查或被揭发情况属实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罚款。第三章非生产用汽管理
f第九条凡属在厂用蒸汽上接引的与生产无关的用户均为非生产用汽。第十条非生产用汽的单位,对管辖的设备及管道要经常检查和维护,保温完好,计量准确,做到安全、经济使用,否则,不予送汽。第十一条临时用汽单位必须提出报告,写明用途、地点、用量、时间、计量办法等,由总工程师、生产部、财务部、运行分场汇签,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送汽。第十二条用汽量核算由运行分场负责核算,用汽费用由财务部负责收缴。第十三条经批准的非生产用汽使用单位,均由运行分场提供汽源,要听从值长的统一调配。第十四条用户不准和扩大用汽量,如需扩大用汽量,需报请领导批准。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用汽的单位,一经检查或者被揭发情况属实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罚款。第四章非生产用水管理第十六条凡外单位用水或施工临时用水,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生产部、财务部、检修公司、运行分场汇签,批准后方可投用。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向外供水。第十七条用水单位要落实责任,杜绝常流水等浪费现象。第十八条用水一律计量收费,必须装设水表,临时用水可按用量结算,用水量由运行分场核算,用水费用由财务部负责收缴。
f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在用水过程中,要听从值长统一调度。第二十条用水管路及设备要检查、维护好,及时消出漏泄。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用水的单位,一经检查或者被揭发情况属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