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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本)r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r
第一章总则r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r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r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r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r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r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r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r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r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r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r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r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r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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