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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f(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条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f(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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