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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四川省市(县、区)
学校。
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四川省市(县、区)镇路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
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市(县、区)民政局;本学校
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四川省市(县、区)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占全部
出资额的(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f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非学历教育(二)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职业高中三年);(三)办学形式:全日日制(寄宿制);业余培训;函授;、面授;广播电视等教育方式;(四)办学规模:(小学班人、初中班人、普通高中班人、职业高中班人)(五)招生区域:。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罢免、增补理事;(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f(六)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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