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登记信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投向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予以公开。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政府或部门。
第十Y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
查。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
查。以下情况除外: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材料完
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二)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
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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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
下基本信息:(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二)基金章程、合伙新协议或基金新协议;(三)基金管理新协议(如适用);(四)基金托管新协议;(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新协议;(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八)其他资料。第十七条新发起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组建方案
应包括:(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四)拟在基金章程、合伙新协议或基金新协议中确定的投
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
(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六)其他资料。第十八条政府向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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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基金章程、合伙新协议或基金新协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