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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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
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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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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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执行董事任期每届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