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7号
各银监局: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组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
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f第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
(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
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
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第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f(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段。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
机构提交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