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f(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
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社员和股权管理
f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八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f第二十条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