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周励秦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周励秦的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审诉讼代理人。
在发表具体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贲田清先生因在本案中因“意外受伤”造成的伤害深表同情!对控方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律师意见,为查清本案的定性属“意外事故”或“故意伤害”,抑或“过失致人重伤”,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认真、慎重办案态度表示敬佩!对审判长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本着依法代理原则和忠于客观事实的办案职业态度,发表以下意见,我们认为:周励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应对周励秦作出无罪判决。
一、从事发起因看,周励秦欠缺犯罪动机。
1、案发前,周励秦与贲田清一直关系友好,两人不仅是老乡,还是十多年的好朋友,周励秦在海南做生意,还经常到广州找贲田清一起玩,本案就是周励秦到广州办完事后找贲田清聚会时发生的。
f2、周励秦与贲田清之间无任何经济利益冲突。周励秦在海南做生意,而贲田清在广州做生意,不存在任何行业竞争或经济纠纷。其他个别人的证言中所言可能有经济冲突,这也纯属个人猜测、判断,不仅没有事实依据支撑,也被其它证据所否定;根据贲田清在事发后的陈述,他与周励秦之间的确没有任何过节、矛盾,周励秦不存在伤害他的犯罪动机。
3、在法庭上,我们注意到,控方试图通过证实周励秦与贲田清在酒楼时曾经争吵,据此来推断周励秦具有伤害的故意,这根本行不通。关于争吵这方面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况且,就算存在“争吵”充其量是他们在酒店开玩笑的理由,不可能成为后来周励秦用汽油淋贲田清,点火烧他的必然理由。
二、从事发过程看,没有证据证明周励秦是故意伤害。
1、案发时,汽油是贲田清用雪碧瓶临时所装、所带,并没有充
足证据证明周励秦明知是汽油的情况下而仍然将它淋向贲田清。庭审中,周励秦亦多次明确表示当时其头脑清醒,以为贲田清骗他,雪碧瓶里不可能装的是“汽油”,其把雪碧瓶中的液体倒向贲田清,纯属开玩笑而已。况且,即使是周励秦的同一份口供也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说是他曾经打火,后面又说是不是自己打火记不清了。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根本不能确定是周励秦打火点燃汽油烧贲田清。况且,即使周励秦打火属实,也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贲田清在“控告”后所言周励秦故意伤害他,也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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